吉林省实验繁荣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违纪科目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提示并予以当场纠正批评。
  1.未按标准穿校服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3.未按指定座位就坐或趴桌子、睡觉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6.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打闹喧哗者。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规,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年级通报批评。 
  1.在考试过程中有明显的交头接耳、打暗号等作弊行为;
  2.抢夺他人的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
  3.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4.因第一条1-6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者;
  5.夹带、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
  6.考试时有明显的偷看他人试卷的作弊行为;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8.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
  2.考试正式开始后,被监考教师发现未按照要求上交手机等电子设备,无论设备开关机均视为作弊行为;
  3.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者;
  4.因第二条1-8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者;
  5.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取消当次其他所有学科考试资格,同时给予记大过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1.因第三条1-5款中任一种行为,不服从监考教师批评教育,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者;
  2.组织作弊者;
  3.偷盗试卷者;
  4.请他人代考者;
  5.代他人考试者;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五条 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
  第六条 已受处分或待处分期间再次违规、作弊者,加重处理。
  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未遂的学生,视认错态度和情节轻重可以比照既遂者减轻或从轻处理。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一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当事人姓名、班级、考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填写到《考试违纪确认单》上,违纪学生,监考教师、常务副主考需同时签字。
  第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当日以书面的形式将考场情况及违纪考生的试卷和其它物证一并送交涉事年级主任处。
  第三条  由涉事年级主任组织考试调查小组,负责违纪考生的初步认定与处理(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以文字形式在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天上报教导处,由教导处主任组织考试领导小组对处理结果做出最终认定,特殊情况直接交由教导处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导处。
  第二条  对学籍未在我校的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参见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从2020年5月开始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吉林省实验繁荣学校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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